满足2个条件,集体的宅基地也可以按照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标准补偿?关于宅基地房屋,按照国有的补偿标准要求,有没有相关的法律依据?
这个话题,在实践中经常遇到,很多宅基地的房子,尤其是城中村,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他们认为是跟国有的没有区别,所以经常要求按照国有的标准进行赔付,这么做到底合理不合理呢?
相关的法律依据,在这里给大家讲一下。首先说下答案,是可以的。具体的法律依据,一个是高院在2005年的一个批复中明确指出:行政机关征用农村集体土地之后,被征用土地上的原农村居民对房屋仍享有所有权。房屋所在地已被纳入城市规划区的,应当参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对房屋所有权人予以补偿安置。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2005年的时候,还是适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现在已经变成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未就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进行安置补偿,补偿安置时房屋所在地已纳入城市规划区,土地权利人请求参照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法院一般应予支持,但应当扣除已经取得的土地补偿费。”
该规定的要义在于,在对集体土地进行征收时,因征地实施部门的原因未对被征收的集体土地上房屋进行补偿,而在补偿安置时原坐落于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所在区域已经被纳入城市规划区,此时可以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对原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予以安置补偿。
在对集体土地进行征收时,因征地实施部门的原因未对被征收的集体土地上房屋进行补偿,而在补偿安置时原坐落于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所在区域已经被纳入城市规划区,此时可以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对原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予以安置补偿。
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是可以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进行补偿的,但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未就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进行安置补偿。如果是地方主管部门已开展集体土地上房屋征地补偿安置工作,而因房屋被征收人拒绝签署补偿协议或领取补偿款,则不满足该条件。
(2)在补偿安置时房屋所在地已纳入城市规划区,而造成相关权利人利益受损。进行房屋征收补偿时、房屋必须已经纳入城市规划区内,可通过查询地方城市总体规划得知。
通过上述的两个文件,我们可以看到,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按照国有的标准进行赔付,是有法律依据的。但是,有两限制性的条件。一个就是已经纳入了城市规划,您的房子,它应该是城中村的性质,它在城市规划区的里面。而限制条件就是,征地批文已经做出,但是做出的时候,没有实施征收补偿行为。在实施征收补偿行为的时候,该房屋已经纳入了城市规划的范围。所以,只要满足这两个条件,集体的宅基地都可以按照国有补偿标准,要求进行相关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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