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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对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按以下规定处理:1、以书面形式责令停止建设。不停止建设的,依法查封施工现场。2、以书面形式责令限期改正。对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即开工建设的,同时责令其及时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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