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天热点!吉林新观察丨保护黑土地、水资源和濒危野生动物法律在行动

来源: 吉林频道2023-06-21 11:54:35
  

非法采挖黑土。 相关法院提供

新华社记者周立权

吉林省法院系统用法律“硬”手段,为生态环境保护 “保驾护航”,通过依法审判涉及黑土地、水资源和濒危野生动物案件,对生态环境破坏者给予严厉打击,形成震慑力,确保一方生态安全。


【资料图】

保护黑土地,法律在行动

黑土地被誉为“耕地中的大熊猫”,保护好黑土地事关国家粮食安全。吉林省法院系统对非法采挖、贩卖黑土行为给予严厉惩处。

【基本案情】

近期,丛某某、刘某某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桦甸市某村租赁土地,雇佣挖掘机擅自采挖泥炭土近2万立方米。经桦甸市发展和改革局认定,案涉泥炭土价值95万余元。丛某某、刘某某在采挖泥炭土后以水库清淤物对土地进行回填。经鉴定,回填的水库清淤物造成原有土壤结构破坏,致使土壤生态环境受到严重损害。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检察院以丛某某、刘某某犯非法采矿罪提起公诉,并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裁判结果】

吉林省吉林铁路运输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丛某某、刘某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挖泥炭土,情节特别严重,构成非法采矿罪。以非法采矿罪判处丛某某、刘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3万元。

法院认为,两人非法盗采泥炭土,回填的水库清淤物造成原有土壤结构破坏,应依法承担生态环境损害的赔偿和修复责任。遂判决两人按照鉴定确定的修复标准共同完成对案涉土壤的修复,并经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如未按期履行修复责任,需共同承担生态修复费用31万余元;共同承担生态环境修复期间服务功能损失费14万余元,生态环境惩罚性赔偿金14.1万元,司法鉴定费4.5万元。

【典型意义】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副庭长杜小雨点评:近年来,一些不法分子在利益的驱动下非法采挖、贩卖泥炭土,严重影响生态安全和农业可持续发展。法院判决责任人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和修复责任,并适用生态环境惩罚性赔偿,对打击非法采挖、贩卖泥炭土黑灰产业链,切实保护和修复黑土区生态环境都有示范意义。

保护水资源,法律在行动

松花江是我国重要水系之一,是东北地区水资源丰富的河流。法院系统对超标排放污水给予严惩,确保松花江水质不受污染。

【基本案情】

经环境监测机构监测,某水务有限公司吉林市污水处理分公司在数日内总排口存在超标排放的情况。吉林市生态环境局对该污水处理分公司作出相关行政处罚。吉林市生态环境局委托鉴定机构,对该公司污水总排口超标排放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进行评估鉴定。因磋商未达成一致,吉林市生态环境局以某水务有限公司、某水务有限公司吉林市污水处理分公司为被告向法院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

松花江水域。 相关法院提供

【裁判结果】

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吉林市生态环境局在诉前委托具备环境司法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经庭审质证符合证据标准,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因该污水处理分公司系某水务有限公司的分支机构,针对案涉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应由该污水处理分公司以其管理的财产先行承担,不足部分由某水务有限公司承担补充责任。

法院遂判决该污水处理分公司支付生态环境修复费用5.7万余元,承担鉴定评估费2.5万元,某水务有限公司在该污水处理分公司管理的财产不足以承担范围内承担给付责任。

【典型意义】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副庭长李钟华点评:污水处理是城市水环境治理的重要防线。法院通过依法判决污水处理公司承担在松花江流域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责任,警示教育相关环保企业依法依规开展污染物处置工作,共同守护松花江流域生态环境。

保护濒危野生动物,法律在行动

一些不法分子非法狩猎濒危野生动物,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危害生物多样性。吉林省法院对此给予严惩,力争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

【基本案情】

近期,宋某某、陆某某在临江市分别用自制猎夹非法猎捕“树鸡”。宋某某猎捕8只出售。陆某某猎捕“树鸡”12只准备出售,运送时被公安机关抓获。经鉴定,案涉“树鸡”学名为花尾榛鸡,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另查明,此前林某甲伙同他人非法猎捕野猪3只;贺某使用猎套非法猎杀野猪1只、狍子1只。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林某甲等9人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狩猎罪提起公诉。

遭捕杀的野生鸟类。 相关法院提供

【裁判结果】

临江市人民法院一审根据各被告人案发后的自首、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狩猎罪判处被告人林某甲等9人有期徒刑十个月至拘役两个月不等,适用缓刑,并处罚金2000元至4000元不等,没收作案工具,追缴违法所得。经法院主持,对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达成调解,林某甲等9人以巡山巡林的方式抵偿生态资源损失,核定3日至400日不等的劳务时间。

【典型意义】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孙召银点评:本案系危害生物多样性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本案被告人非法猎捕花尾榛鸡、野猪、狍子等野生动物,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法院依法严惩非法野生动物交易行为,同时促使行为人巡山巡林,以劳务代偿方式抵偿生态环境损失,以实际行动保护生物多样性,对教育引导社会公众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树立自觉保护野生动物的意识具有积极意义。

[白城新闻网编辑|苗金明 复审|赵翠丽 终审|贾涤非]

(责任编辑:贾涤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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