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以下情况会导致抵押权无效:
1.主合同无效造成抵押合同无效;抵押合同本身无效或可撤销;
【资料图】
2.以不得设定抵押的财产设定抵押的,抵押无效;
3.未经共有人同意的,抵押无效;
4.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放弃抵押权顺位、抵押权变更可能会丧失抵押;
5.债权人知道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设定的抵押无效;
6.约定不明确的抵押不成立;
7.事后恶意串通的抵押,可撤销;
8.禁止流押,反之流押的抵押无效;
9.监护人以被监护人的财产设定抵押应属无效;
10.超过主债权诉讼时效的抵押权丧失;
11.禁止流通或不可转让的财产设定的抵押无效;
1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提供的抵押可能无效;
13.违章建筑的抵押无效;
14.对外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形;
二、找法网提醒您,设立抵押权的作用是抵押权作为一种担保物权,是被广泛使用的担保形式。其最大的作用就是担保债权,充分发挥担保财产的价值。其担保效力最为可靠,抵押物不转移其占有,就可以发挥其使用价值,也可以由所有人继续使用并发挥它的使用价值,取得的收益亦可以清偿债务,这样就使债权人的权益得到最充分的保障。
三、抵押权设立的时间分为两种情况,动产设立抵押权的自合同成立生效设立。不动产设立抵押权的自不动产抵押登记生效设立。
《民法典》第四百零二条【不动产抵押登记】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四百零三条【动产抵押的效力】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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