沅陵农商银行员工挪用144名储户定期存款挥霍被判刑

来源: 和讯网2020-10-10 13:59:00
  

近两年,沅陵农商银行已经有3名员工因挪用单位资金受到了刑法处罚。

日前,沅陵县人民法院披露刑事判决书,显示沅陵农商银行七甲坪支行员工周某因挪用资金罪获刑。

沅陵县人民法院查明,2012年3月至2015年7月,周某在沅陵农商银行七甲坪支行担任柜员,其利用职务便利,采取虚假挂失将资金转入他人账户支取,或者直接提前支取等方式,挪用储户定期银行存款144笔,取得资金1116.33万元,用于自己生产经营投资及吃喝玩乐等开支。

之后,周某被调入蚕忙支行担任信贷员。为了获取资金用于生产生活消费,其利用职务之便,借用他人名义,伪造虚假的贷款资料,以骗取贷款资金的方式,挪用资金140万元。

2016年,周某再度被调回七甲坪支行,并担任信贷员。由于挪用储户资金很容易事发,周某又无法归还亏空,其继续借用和冒用他人名义骗取所在任支行的贷款。至2018年,其在当事人知情并同意的情况下,借用19人名义骗取贷款挪用资金395万元,在当事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冒用25人的名义挪用贷款380万元。

据了解,被周某冒名或借名的贷款人和担保人,大多数为贫困户、低保户以及残疾人。为获取资金,周某或与当事人协商给予当事人部分贷款,或在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编造虚假贷款资料申请贷款,其主要目的就是骗取银行资金,用以填补此前挪用定期存款造成的大额亏空。

综上所述,周某在沅陵农商行任职期间,累计挪用储户资金1116.33万元,骗取贷款挪作他用915万元。之后周某归还137笔储户定期存款本息1241.52万元,归还挪用贷款63.37万元,剩余共计891.85万元未能归还。

另外在2016年3月至2019年1月期间,周某利用自己与蚕忙支行工作人员熟识的关系,在5名贷款人知情并同意的情况下,借用其身份,编造虚假贷款资料,骗取贷款160万元。

沅陵县人民法院认为,周某的行为已经构成挪用资金罪和骗取贷款罪。2020年8月,一审判处周某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2万元。

此外,沅陵农商银行还有两名员工因挪用资金罪获刑。2019年10月沅陵县人民法院公开的判决书显示,沅陵农商银行90后柜员颜某盗窃系统账号密码挪用400余万资金用于网络赌博,最终获刑4年6个月;2020年5月29日,该院披露的另一份判决书显示,沅陵农商银行盘古支行副行长钟某挪用贷款166万元获刑2年。

关键词: 银行员工 沅陵农商

责任编辑:sdnew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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