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图高科未按规定及时披露信息 被出具警示函

来源: 中国网财经2019-06-28 10:36:26
  

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日前发布公告,对江苏宏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图高科”)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

公告指出,宏图高科在与匡时文化签署的有关股权返还等相关条款未经法定审议程序审议,且相关协议和诉讼案件未按规定及时披露等违法问题。

此外,2018年11月27日,宏图高科在未与“15宏图MTN001”全部投资人就延期兑付方案达成一致的前提下,披露了《江苏宏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15宏图MTN001”与投资人达成一致的公告》,上述披露存在不准确、不审慎的情况。

公告全文:

【行政监管措施】关于对江苏宏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江苏宏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公司公告信息及相关举报线索,我局对你公司相关信息披露情况进行核查。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8年7月,你公司与湖北匡时文化艺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匡时文化”)、董国强签署了《<江苏宏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二”),约定将已经过户在你公司名下但尚未付款部分的北京匡时国际有限公司40%股权分别返还给匡时文化和董国强,同时解除前期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及其补充协议中有关交易对价和业绩承诺及补偿的条款,该补充协议二未经法定的审议程序审议,你公司也未履行该协议内容。2018年11月28日,董国强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你公司履行补充协议二的合同义务,法院受理此案并于2019年1月15日开庭审理,目前该案件尚未结案。前述补充协议二和诉讼,你公司均未按规定及时进行披露。

2018年11月27日,你公司在未与“15宏图MTN001”全部投资人就延期兑付方案达成一致的前提下,披露了《江苏宏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15宏图MTN001”与投资人达成一致的公告》,上述披露存在不准确、不审慎的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三)项和第(十)项以及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现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严格遵守《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采取有力措施,确保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违规行为再次发生。同时,应切实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并严格执行,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各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19年6月25日

关键词: 宏图高科 信息披露 违规

责任编辑:sdnew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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