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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14日一审公开宣判国家开发银行河南分行原行长傅小东受贿一案,傅小东受贿432万余元被判有期徒刑10年。
庭审现场。(法院供图)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上半年至2020年底,傅小东利用其担任国家开发银行宁夏分行党委书记、行长,国家开发银行机关委员会常务副书记,国家开发银行河南分行党委书记、行长等职务便利或职权形成的便利条件,为多家单位或个人在银行贷款审批、人事任用提拔、工程项目招投标等方面提供帮助,先后22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432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傅小东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利用职权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多次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鉴于其归案后如实供述办案机关已掌握的受贿事实和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事实,积极退缴赃款,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轻处罚,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扣押在案的赃款赃物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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