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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关于就《关于修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本次修改涉及《26号准则》第69条相关内容,主要修改如下:
一是明确发股类重组项目财务资料有效期特别情况下可适当延长,延长时间至多不超过3个月。
二是明确发股类重组项目财务资料有效期延长的配套
措施。一方面,经审计的交易标的财务报告的截止日至提交我会注册的重组报告书披露日之间超过7个月的,上市公司应当补充披露截止日后至少6个月的财务报告和审阅报告,并在重组报告书中披露财务信息和主要经营状况变动情况;另一方面,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就交易标的截止日后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是否发生重大不利变动及对本次交易的影响出具核查意见。
此外,为进一步优化第69条行文逻辑,将原第4款调整为第2款(内容不变),并明确发生该款规定情形的,上市公司应当在重组报告书中披露相关内容,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出具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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