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网站发布《昆经开城管综执罚〔2023〕0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云南崇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涉嫌逃避预售资金监管、未按文件规定归集和使用预售资金,进行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
(资料图)
经查,你公司云朗苑(5-1#地块)一期项目的按揭贷款放款后超期未入账,涉嫌逃避预售资金监管、未按文件规定归集和使用预售资金。
当事人辩称无异议,以上事实,由昆明经开区城市管理局依法调查并查证属实,该行为违反了《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之规定,依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处罚3万元。
链接:《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所得款项应当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商品房预售款监管的具体办法,由房地产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四条 开发企业不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项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纠正,并可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来源:昆明规划建设
昆明日报全媒体记者:吴劲松
编辑:李晓梅
编审:沙兰梅
终审:周健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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