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征求意见:网络平台不得为未办理备案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服务 今日热文

来源: 新京报2023-05-24 11:46:12
  


【资料图】

新京报讯 (记者张晓兰)5月23日,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发布关于征求《福建省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通知(简称“通知”)。

通知提到,为加强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从业人员监督管理,规范房地产经纪行为,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起草了《福建省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通知规定,凡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机构,包括通过互联网提供房地产经纪服务的机构,应当遵守本办法办理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是福建省房地产经纪活动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管理工作。各市、县(区)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行政区域内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的具体实施,并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进行日常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针对房地产经纪机构的投诉、举报,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通知明确,房地产经纪机构采取特许经营方式的,特许方应严格遵守《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合法经营,并不得与未办理备案及信息登记的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特许加盟协议。网络平台不得为未办理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服务。房地产经纪机构变更加盟信息的,应当自签订加盟合同之日起三十日内,通过管理服务平台进行机构信息变更。网络平台不得为未进行备案及信息登记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服务。

此外,在网签资格方面,通知规定,完成备案及信息登记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可以申请存量房网上签约资格。房地产经纪机构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及信息登记的,各市、县(区)房地产主管部门要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列入信用档案,并向社会预警公示。

编辑 武新

校对 刘军

关键词:

责任编辑:sdnew003

相关新闻

版权与免责声明:

1 本网注明“来源:×××”(非商业周刊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本网不承担此类稿件侵权行为的连带责任。

2 在本网的新闻页面或BBS上进行跟帖或发表言论者,文责自负。

3 相关信息并未经过本网站证实,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4 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等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同本网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