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31日,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清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联合发布《关于开展购买预售商品住房提取公积金支付首期款业务的通知》(下简称《通知》),从2023年2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在清远全市范围内购买预售商品住房可以直接提取公积金支付首期款。
清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解释,购买预售商品住房提取公积金支付首期款是指在政策实施期间,清远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及配偶在清远购买预售商品住房时,可申请将本人在清远的公积金账户余额作为首期款,一次性划转至该住房对应房地产开发项目的预售款监管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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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同时满足4个条件即可申请办理支付首期款提取业务:
一是申请人在清远缴存公积金;
二是申请人在清远市行政区域内购房并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署《购房认购书》《购买预售商品住房提取公积金支付首期款承诺书》;
三是申请人办理商业贷款购房或公积金贷款购房(含组合贷款);
四是只能由《购房认购书》其中一位买受人及其配偶申请。
《通知》强调,为确保公积金资金安全,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收到公积金支付的首期款后30日内为相关缴存人办理《商品房文件买卖合同》备案手续,逾期未办理备案手续或者《商品房买卖合同》被撤销、被解除或者被确认无效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上述情况发生后 5 个工作日内直接将公积金支付部分全额原路退回;因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身原因逾期未能退回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将该行为记入企业诚信档案,并暂停拨付该房地产开发企业监管账户内全部预售资金直至完成上述退还手续。
同时,当发生房地产开发企业逾期未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手续或者《商品房买卖合同》被撤销、被解除或者被确认无效时,缴存人应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及时履行退款义务,并将相关情况书面告知公积金管理机构。因缴存人自身原因致使上述住房公积金未能全额原路退回的,缴存人的提取行为将被视为违规提取公积金的行为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据悉,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买新建商品住房首付款,由以往的“报销制”变为“预付制”,进一步提升购房职工办事便捷度。此举旨在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清远市房地产市场良性循环和平稳发展,着力为缴存人提供便捷、高效的公积金服务。
【记者】黄剑琴
【通讯员】黄圣青
【作者】 黄剑琴
【来源】 南方报业传媒集团南方+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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