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5日,辽宁省沈阳市东陵区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了一名冒充“金店老板”专门在飞机上碰瓷儿敲诈乘客的犯罪嫌疑人。
犯罪嫌疑人梁波于2009年11月至2011年3月期间,多次乘坐飞机,故意与乘客发生碰撞,以谩骂、威胁的方式要求乘客高价赔偿,并多次以托运的行李箱磨破、损坏为由,对航空公司地服部行李处工作人员进行威胁、要挟,敲诈勒索财物。
(资料图)
碰撞索赔频发引怀疑
自2009年底开始,全国多家机场公安局处理了一名名叫梁波的乘客与其他乘客发生肢体碰撞索赔的案件。事件经过大致均为:某乘客在飞机上托拽行李的过程中与梁波发生轻微碰撞,或没有直接与梁波发生碰撞,只是碰到了梁波站立处的座位上,之后,梁波以该乘客把其撞伤,并碰掉其腕表一颗钻石为由向该乘客索要高价赔偿。同时,多家机场地服部行李处也对一名名叫梁波的乘客进行了高价赔偿,理由都是其托运的行李箱被磨破、损坏。类似的事件频发,引起了各机场公安局的注意。但是,通过现场的笔录却不能对梁波的行为做出任何结论。
这些事件,起因都是在乘客刚刚登机,搬运行李的过程中与梁波发生的碰撞。此时,机舱内较为混乱,乘客与乘客之间发生小磨擦在所难免,这样的小磕碰几乎没有人会注意。当乘客就座后,梁波就会找到与其发生碰撞的乘客,对该乘客进行谩骂、威胁,趁机向该乘客展露纹身、刀疤,声称飞机到达地已经找好了人,如该乘客不对其进行高价赔偿,该乘客的人身安全将无法保障。有时,甚至会将该乘客骗至自己的座位处,套取乘客身份信息,意图下飞机后进一步控制乘客。当乘客同意赔付高价时,梁波又主动找来乘务人员证明乘客自愿“私了”。
为了掩盖敲诈目的,梁波还会主动向机场公安局报案,以民事纠纷的名义要求民警予以解决,直到索要赔偿成功后,才肯罢休。面对机场地服部行李处工作人员,梁波声称自己是金店老板,自己的箱包是名贵品牌,虽然并不差钱,但是自己的兄弟知道自己受到损失后都特别生气,要求有个说法。在梁波的威胁下,行李处工作人员不得不向其赔付超出损失价值的金额。
以上案例,酷似民事纠纷,同时由于证据难以确定,各地机场公安局对梁波的行为难以处理。
检察官指导补证,案件进程得到重新梳理
梁波的行为引起了辽宁省机场公安局的高度重视,接到报警后,局有关领导主动找到东陵区人民检察院张晓力检察长,请求提前介入案件侦破工作,指导补充证据。经决定,东陵区人民检察院选派侦查监督科科长黄恒江参加到案件侦办小组当中。
经过分析,办案人认为在侦办案件收集调取证据时应充分考虑以下几方面内容:一是以证定罪,避免翻供。犯罪嫌疑人梁波多次犯罪,系敲诈勒索犯罪的累犯,具有较强的反侦查能力。其主动报案,声称与乘客之间矛盾系经济纠纷,其掩盖犯罪行为的用意明显。其主动与乘客发生刮碰,单独控制威胁乘客,让第三人证明乘客愿意“私了”,足以证明其作案手法隐蔽。侦破过程中,应避免先与梁波发生正面冲突,以强有力的客观证据定罪。二是细致工作,避免漏洞。由于本案涉及面广,证据收集较为困难,因此,在侦破过程中应细致深入,注重收集当事人笔录、录音录像、赔付凭证等既有书证、物证,主动收集、复核当事人及重要证人的言辞证据,做到证据链条完整,确凿充分。三是平复情绪,做好当事人工作。在初查过程中,很多被害人因畏惧犯罪嫌疑人的恐吓、担心报复即使公安机关向其说明原因也不敢出证,这为案件进展带来很大难度。在此情况下,我院办案人认为应主动与被害人及其家属多方沟通,取得被害人的信任,为案件提供详实充分的第一手证据。
证据确凿充分,敲诈犯难逃法网
工作中,办案人黄恒江与机场公安机关专案组协同作战,先后11天往返济南、上海、南京、西安等城市,并复核5名被害人询问笔录,询问4名证人的证言。
经过调查,犯罪嫌疑人梁波于2009年11月至2011年3月期间,先后四次分别于郑州、济南、西安、贵阳等地机场登机后,与乘客秘某等四人发生纠纷,以四被害人踩其脚、假钻表被碰掉一颗钻石为由,语言谩骂、威胁四被害人,并要求四被害人高额赔偿其损失。共敲诈四被害人29000元人民币,索取黑色多普达手机一部。犯罪嫌疑人梁波于2009年11月至2010年9月期间,先后三次以托运行李箱被磨破、损坏为由,敲诈勒索海航地服部西安分部行李处、东航西北分公司地服部行李处、海航南京办事处运输服务部共计17200元人民币。面对确凿充分的证据,犯罪嫌疑人梁波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7月17日,东陵区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梁波依法审查批准批捕。
犯罪嫌疑人梁波敲诈勒索案的成功告破引起了全国民航系统的高度重视,各地机场公安局以此案为例开展以案说法活动,警惕此类案件的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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