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的区别举例说明_抵押权质权留置权顺序

来源: 互联网2023-05-26 23:32:38
  

1、同一财产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如果抵押权已登记的,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

2、动产不仅可以设定质押,还可以设定抵押。


(资料图片)

3、但动产质押和动产抵押成立的要件和效力并不相同。

4、动产抵押无需交付即可设定,办理登记仅为对抗第三人的要件;动产质押交付完成才能设定,是否登记对于质押的效力不生影响。

5、因此,债权人在选择动产作为担保物时,应当综合考量抵押和质押的优势和劣势。

6、动产抵押在未登记的情形下,没有相应的权利外观,故对于抵押权人而言风险较大。

7、所以,建议抵押权人在接受动产抵押时,务必办理抵押登记,以防不测。

8、扩展资料: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七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

9、”同时,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已登记的抵押权优先于未登记的抵押权,未登记的抵押权平等清偿。

10、根据上述规定可以得出,动产抵押办理登记不仅可以取得对抗第三人效力的法律效果,而且还可以取得保全权利顺位的作用。

11、即动产抵押登记可以取得绝对对抗质押权的法律效力,也可以取得对抗后位抵押权人的法律效果。

12、因此,动产抵押权人办理抵押登记,意义重大。

13、在进行大型的动产(机动车、船舶、航空器、成批原材料)交易(买卖、设定质押)时,不仅要考虑交易的标的物是否为对方当事人所有或占有,更要考虑动产上是否可能存在已登记的抵押权或者已经被登记在第三人名下。

14、因此,建议在进行大型动产交易时,应当对动产的权属情况进行必要的调查,以防交易发生不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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