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赣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对赣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原党委副书记、原校长张常平犯贪污、受贿罪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对被告人张常平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50000元;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5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500000元。
经审理查明,2007年10月至2017年2月,被告人张常平在担任宁都师范学校校长和赣南教育学院院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他人共同侵吞公共财物共计人民币116.568817万元,其中,其个人实得人民币41.7万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或者伙同他人共同收受财物共计人民币100.0612万元,其中,其个人实得人民币84.2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常平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他人共同非法侵吞公共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或者伙同他人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已分别构成贪污罪、受贿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张常平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常平归案后已退清全部赃款并当庭自愿认罪,酌情可以从轻处罚。据此,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张常平已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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