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机避让车祸现场酿1死7伤事故 起诉交警索赔68万

来源: 澎湃新闻2018-02-09 11:07:57
  

货车侧翻后又压住了两辆轿车。

一个风雨交加的夜晚,南京司机王读平开车回家,忽然发现高速公路有反光锥筒,意识到前方发生交通事故后,他紧急踩刹车,往右变道,车瞬间飘了起来。

就在这时,紧随其后的大货车躲闪不及,与其发生追尾。大货车侧翻冲入前方的事故现场,压住清障车和其他车辆,造成一人当场死亡,7人受伤。

事故发生后,王读平除了自己受伤、车辆报废外,还被其他受害者索赔100多万元。

王读平认为,事发现场,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高速一大队(以下简称“南京交警高速一大队”)对第一起三车追尾事故处置不当,才酿成了一起本不该发生的“二次重大伤亡事故”。

据此,王读平将南京交警高速一大队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行政行为违法,并索赔68万余元。

南京交警高速一大队在法庭上表示,当时,王读平行至事故地点,遇前方警戒设施,疏于观察、措施不当,才跟后面开过来的大货车发生追尾,造成其他人员伤亡。王读平的损失与交警部门的现场处置没有直接因果关系。

避让车祸现场发生追尾,致一死七伤

事故发生于2016年1月5日,当晚风雨交加,气温很低。

王读平告诉澎湃新闻记者,当日他驾车从江阴老家回南京市区。凌晨1时许,途径沪蓉高速南京黄栗墅服务区附近,突然发现事故警戒区的锥筒,紧急刹车,并向右打方向盘。

王读平说,他事后才知道,当时,前方有三辆车追尾了。

随后发生了一起连环事故。案件相关材料显示,因为雨天路滑,王读平驾驶的轿车发生侧滑,整个车飘起来了。紧随其后的一辆半挂大货车避让不及,与之发生追尾。

碰撞中大货车掉头向右侧翻,冲进了前方正在处理的交通事故现场,撞压警戒区的清障车辆和其他车辆,造成一人当场死亡,包括排障人员在内的7人受伤,6辆车不同程度受损。

经南京交警高速一大队事故认定,王读平和货车司机对事故负同等责任,其他人不负责任。

后来,王读平被事故受害者起诉,被判赔付医药费、死亡伤残金等100多万元。

“肇事司机”状告交警并索赔

王读平对澎湃新闻称,事发当时,他正常驾驶轿车,以90千米/小时以内的速度,开到南京黄栗墅服务区附近。“突然看到前方有锥筒,已经没有缓冲余地”,只能紧急刹车并向右变道,致使车辆侧滑左转,继而被大货车追尾。

王读平认为,在上述民事案件的审理中,南京交警高速一大队提供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和询问笔录显示,交警处理前一起交通事故时,用锥筒围成的警戒区不到80米,不符合相关规范要求,是造成二次事故1死7伤严重后果的“直接原因”。

根据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第二十二条规定,交通警察到达事故现场后,应当根据情况,划定警戒区域,夜间或雨、雪、雾、冰、沙尘等特殊气象条件下,在距离事故现场来车500米至1000米外,设置警告标志和减(限)速,并向事故现场连续放置发光或者反光锥筒。

王读平表示,南京交警高速一大队交警存在以下问题:其一,没有提前设置警告标志和减(限)速标志,也没有在来车方向的警戒区最前端停放警车示警。

其二,在一个雨夜,交警设置的最前端锥筒与前一起交通事故现场的距离未达到500米。

王读平表示,发生在他身上的交通事故,以及造成的相应损失,是因交警对第一次事故处置不当而造成的。为此,他以交警部门行政违法为由,将其告上法院,并要求交警部门赔偿损失68万余元。

交警称锥筒摆放距离超过500米

近日,南京铁路运输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行政案件。澎湃新闻记者旁听了庭审。

澎湃新闻记者注意到,交警在事故现场摆放的警戒标志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成为案件的主要争议焦点。

对此,南京交警高速一大队副大队长刘岳及其代理律师称,交警在现场设置警示标志的情况及摆放的锥筒符合相关规定。现场总共摆了80多个锥筒,根据相关摆放规定,“应该有600米左右”。

刘岳及其代理律师解释,按照相关规定,高速公路车道分界线是白色的实虚线,白线长6米,两条白线之间间隔9米,锥筒的设置是按白线的起点、终点各摆一个,下一条白线的起点再摆一个。

也就是说,每15米摆3个锥筒,按此测算,68个锥筒摆放的间距就已超过500米的规定距离。为此,南京交警一大队认为,其摆放的警示标志并无不当。

不过,王读平质疑称,没有有效证据证明锥筒数量及摆放方法,并要求警方提供事发当时的监控视频或执法录像,但警方未予提交,并称没有监控视频,民警执法记录仪拍摄的视频已超过保存期限。

作为处警交警的王森在证言中表示,他前往处理第二交通事故(即与王读平有关的车祸)的路上,先看到警灯,然后看到警示标志,再看到锥筒,锥筒在距二次事故现场500米开外的地方就已看到。

对此,王读平及其代理律师表示,王森是被告南京交警高速一大队的民警,其证言“不具备证明效力”。

该起行政诉讼,法院未当庭宣判。

责任编辑:sdnew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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