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31日下午,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沭阳县人大常委会原党组成员、副主任刘明受贿案,对被告人刘明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五万元;对本案违法所得予以继续追缴,上缴国库。
2010年至2021年,被告人刘明利用其担任沭阳县财政局局长、沭阳县经济开发区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主任、沭阳县人大常委会党组成员、副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多家单位和个人在企业经营、工程承揽建设、工作安排等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他人所送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571万余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或地位上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鉴于其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认罚,退出部分违法所得,依法可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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