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保护法实施一周年之际,特大非法采砂案宣判!以法之名,切断伸向“江底黄金”的黑手

来源: 新华日报2022-03-02 07:56:55
  

去年3月1日,我国首部流域专门法律—长江保护法正式颁布实施。该法实施一周年之际,由最高人民法院指定江苏省管辖,东台市人民法院于2月28日至3月1日公开审理并宣判“3·07长江特大非法采砂案”,32名被告人长期盘踞长江安徽段,3个月盗采江砂46765吨。被告人马某玉明知江砂系盗采仍予以收购。这33人均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长江流域重点水域打击非法捕捞实战演练。记者 万程鹏 摄

长江非法采砂为何屡禁不止,给生态环境带来哪些危害?如何以法之名,更好为长江披上最坚实的“护甲”?

小快艇放哨,改装船疯狂吸砂

吸砂铁管钻入江底,将砂石尽吸“囊中”,肆意破坏长江生态环境,威胁航运和防洪安全……去年3月7日,公安部“长江大保护”举报中心接报一条涉及长江安徽段非法采砂的线索。深入研判分析后,公安部决定采取异地用警措施,并于同年4月27日,指定地域相邻的江苏公安机关立案初查,并派出专门力量一线督导。

在历时4个多月的艰苦循线深挖中,公安机关出动400余名警力,紧盯“人、船、砂、证、案、钱”六大核心要素,从海量涉案信息中逐步明晰人员角色、厘清团伙架构、摸清作案规律、掌握通联方式、还原犯罪脉络。这个盘踞在长江安徽段的“改装、盗采、过驳、运输、销售”全链条非法采砂犯罪团伙浮出水面。

“他们一般在深夜11时至凌晨4时左右,利用花费重金、非法改装的隐形吸砂泵船,停在江面,疯狂吸砂。2-3艘小艇在盗采船只的上下游望风盯梢,稍有风吹草动就作‘鸟兽散’。”专案组发现,为谋取暴利,这伙长江“砂耗子”昼伏夜出且用足手段。

去年7月9日,公安部指挥江苏、安徽和长航公安机关出动400余名精干警力,调集15艘执法船艇,在安徽境内4个地市对该案开展集中收网。公安机关于去年7月9日、21日、22日,8月8日、25日,9月1日抓获犯罪嫌疑人28人;7月9日抓获现场扣押皖秦淮966采砂船1艘、运砂船4艘及船上江砂1.3万吨。后有5名犯罪嫌疑人主动归案。

经审理查明,2021年3月至7月,张某山、章某晨、洪某武、王某宏等32名被告人,在长江安徽省铜陵段淡水豚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河段上下断面禁采区,非法采运江砂46765吨,价值2893129元。被告人马某玉明知江砂系盗采,仍收购1700吨并出售。

33名被告人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四年六个月不等,并处一万五千元至二十万元不等罚金。同时,张某山、章某晨、程某等14名被告被判赔偿该案造成的长江生态环境损害5157476.86元,按照各自参与犯罪部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在国家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33名被告人当庭表示认罪认罚。

暴利驱使非法采砂更加隐秘化

该案件中,犯罪嫌疑人一夜获利70万元,折射出非法采砂行为屡禁不止的一个重要原因——暴利驱使。

基础设施建设迅猛发展,市场对砂石需求居高不下,导致江砂价格暴涨。相关人士告诉记者,粒径和含泥量是直接影响砂石价格的两个重要数据,粒径越小、含泥量越少的砂石卖价越高。而天然砂尤其是江砂,在长时间的水流冲刷下,质量最为上乘。“尤其是长江中游像湖北黄石段的江砂,一出水就金灿灿的,杂质很少,在市场上最为紧俏,上岸价就要每吨140元起。”

这样的暴利,驱使不少人铤而走险,将黑手一次次伸向“江底黄金”。为了逃避侦查,作案地点由江面转移到支流的运河,作案手段也不断翻新。长江航运公安局南通分局刑侦支队支队长陈栋透露,“光是那种不易被发现的盗采船,都已经发展到第六代。”

过去,一条船上的数根采砂管从甲板外直接伸进水面,成为巡查人员辨别无证采砂船的重要标志。但多位执法人员告诉记者,如今,非法采砂小型化、隐秘化、流窜作案的特点越来越明显,反侦查能力越来越强。“不法分子作案时会派小快艇在江面‘游弋’,甚至专人盯着执法部门的巡逻艇。”

有些船只的货舱、驾驶舱等常规舱位看起来再正常不过,其实大有名堂。盗采人把设备统统藏进不起眼的辅助舱,加装冷却塔、消音器,采砂管可自动伸缩,甚至舱位底部还加装导轨,便于移动。一旦发现异样,盗采人可以快速反应,逃离现场。“之前大老远看见管子就知道在采砂。现在就算上了船,不懂行的人也不知道怎么查,有的船舱你不掀开一探究竟,根本就发现不了。”陈栋说。

给侦查工作带来难度的另一点在于,非法采砂业正在形成上下游严密协作的产业链,利益主体愈发多元。以该案为例,在明知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由被告人张某山、章某晨、李某、丁某等人出资,洪某武、王某宏等人提供三无采砂船,章某伟、凌某华等人提供运砂船,再到放哨、采砂、量方、结账等环节均有人专门负责,形成一个纪律严明、分工明确的利益集团。

陈栋说,有的案件用传统“顺藤摸瓜”方法,根本追查不下去。“案件中有中间人物,由他来组织运砂船,伪造砂石来源证明,联络各方。采砂人不知道砂卖给谁,买砂人也不知道是谁盗采的,追查难上加难。”

对生态系统的损害更应量化

南京环境资源法庭庭长陈迎认为,此案是长江保护法出台后,第一个真正贯彻法条中系统治理、跨地区协作等最新要求和理念的案件。

“非法盗采江砂,不仅导致江砂资源、河床结构破坏,也势必对长江渔业资源、底栖生物资源造成损害,在落实刑事责任的同时,必须充分考虑犯罪行为对生态环境的破坏,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承办检察官、建湖县检察院副检察长王小刚说。

根据诉讼机关在庭审现场出具的材料,南京大学环境规划设计研究院司法鉴定所专家出具的技术评估报告认定,采砂行为除导致河床结构损害490余万元外,还导致鱼类资源损害、底栖生物资源损害、生态服务功能损害等20余万元,合计5157476.86元。这笔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再加上惩罚性赔偿等共558.57万元,将由安徽法院组织并全部用于生态环境修复工程。

“这是一次重大突破。”陈迎认为,“过去审理非法采砂案件的公益诉讼,总想找到简单而明确的量化方式,比如根据开采吨数来量刑。但对生态系统的损害,其实更应该去量化。”去年7月,随着水利部批复松辽流域重要河段采砂规划,我国大江大河采砂规划全部批复实施。规定开采区域、开采时段和开采量,是各流域采砂规划的核心,但也从侧面反映出非法采砂带来的复合型危害。如采砂带来的最直接危害是破坏河床造成荒漠化,影响水草、浮游生物生长,进而导致保护动物的食物减少。尤其是在繁衍生殖期开采,相当于破坏它们的“产床”,因此要严控开采区域和控制开采时段。对开采量的控制则考虑到,过量开采会对江水的水文条件产生影响,正常的流向和流速被打乱,会危及航运安全。大桥、堤岸等水上建筑下方的泥沙会被掏空,变相降低根基的深度。

“过去强调缺什么补什么,鱼少了放鱼,哪里被挖就填哪里,但现在强调新放的鱼是不是外来生物,填回去的砂石会不会造成新的水质污染。”陈迎认为,修复生态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拿出更加专业和科学的方案。

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特邀研究员、金陵科技学院客座教授刘小冰认为,根治长江非法采砂也要全流域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同向发力、齐抓共管,形成“一盘棋”格局。只有形成强大合力,对非法采砂行为进行高压严打,同时完善健全长江流域河道采砂许可制度实施机制,才能彻底解决长江非法采砂这一生态痼疾。

如何更好实现全流域系统保护、一体保护?刘小冰建议,将江苏法院以生态功能区为单位的环境资源“9+1”审判机制改革等特色推广到整个长江流域,并适度拓展长江全流域系统保护、一体保护的司法空间。细化、确定“生态环境赔偿费用”这一概念,制定专门立法并明确以专门账户设立“长江生态环境法律保护公益金”,规定资金使用主体、使用方式、使用程序、监督制度和责任制度,将环境类诉讼和生态修复衔接起来,以加强生态环境赔偿费用监督,发挥生态环境赔偿费用效用。

新华日报·交汇点记者 董翔 顾敏 黄勇

关键词: 生态环境 公安机关 犯罪嫌疑人

责任编辑:sdnew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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