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上市公司违规担保原则上对公司无效

来源: 经济日报2020-10-13 15:07:01
  

近期,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审理为他人提供担保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明确违规担保原则上对公司无效,此举将有效解决上市公司违规担保的顽疾。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由此呼吁上市公司,尤其是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注立法方向,彻底杜绝违规担保行为,并及时纠正已发生的违规担保,保护广大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上市公司违规担保是指上市公司违反《公司法》或公司章程等规定对外提供担保的行为。过去,由于违规担保发生时的隐蔽性、披露的滞后性以及过去司法判例确认违规担保有效所带来的示范效应,使得上市公司违规担保时有发生,屡禁不止。

上市公司违规担保中,一般债权人包括商业银行、小额贷款公司、信托公司、P2P公司、典当行、融资租赁、商业保理公司、商贸公司、自然人等各类主体。担保方主要是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被担保方大多是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方。而违规担保的形式,有的是未经任何内部决策机构批准,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或其他有权人士直接指使相关人员在担保合同上加盖上市公司公章;有的是是决策机构的层级不够,主要表现为应该由股东大会审议的担保,仅由董事会决议通过。

具体操作中,违规担保具有强烈的隐蔽性,最终披露基本都是被动公开,而此时危害往往已经发生。近年,上市公司违规担保呈现一个特点,大多转向小额贷款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甚至是民间借贷,且担保主体逐渐由上市公司下沉到上市公司的控股子公司,这更加重了违规担保的便利性和隐蔽性,给上市公司带来很大的连带责任风险。而当违规担保信息被迫披露时,对上市公司及广大中小股东权益的损害已经形成,即使上市公司向有关责任主体追偿,其结果也难以预料。

因此,上市公司违规担保无效获得法律上的明确规定,这是公司治理的一处重要“补短板”。上市公司应以此为契机,认真开展自查,全面排查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有无违规担保行为,同时加强公司印章管理、强化公司内部控制、完善公司治理,杜绝违规担保。对已经发生的违规担保,要督促相关责任方及时采取清偿债务、反担保等应对措施,清除违规担保的影响,违规担保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要依法及时向责任人追偿。而广大中小股东,也要拿起法律赋予的“武器”,积极参与上市公司治理,共同维护上市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 上市公司 担保

责任编辑:sdnew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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