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2日,河北省委原常委、政法委原书记张越受贿案一审宣判。新华社发
审理查明其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569亿余元;张越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据新华社电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7月12日公开宣判中共河北省委原常委、政法委原书记张越受贿案,对被告人张越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万元;对张越受贿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张越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经审理查明:2008年至2016年,被告人张越利用担任中共河北省公安厅党委书记、河北省公安厅厅长、中共河北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土地开发、工程承揽、案件处理等事项上谋取利益,直接或者通过特定关系人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569亿余元。
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越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张越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鉴于其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归案后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问题,经查证属实,具有重大立功表现;认罪悔罪,积极退赃,赃款赃物大部分已退缴,依法可对其减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 简历
张越,男,汉族,1961年6月生,山东广饶人,1984年11月入党,1979年10月参加工作,中央党校函授学院在职研究生班法律专业毕业,中央党校在职研究生学历。曾任河北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省公安厅厅长、党委书记。
2001.04-2003.11北京市公安局副局长、党委委员(1999.09-2002.07在中央党校函授学院在职研究生班法律专业学习)
2003.11-2007.12公安部二十六局(反邪教局)局长(2003.09-2006.12在中国科学院管理科学与工程专业学习)
2007.12-2008.01河北省公安厅党委书记
2008.01-2008.06河北省长助理,省公安厅厅长、党委书记
2008.06-2008.12河北省委政法委书记,省公安厅厅长、党委书记
2008.12-2016.04河北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省公安厅厅长、党委书记(2009.03副总警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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