陷阱!长沙“篮子客”低价拿房高价卖房,赚取巨额差价

来源: “政法频道”微信公号2018-07-10 08:54:40
  

随着坚决打胜“反炒房”攻坚战的持续推进,长沙对房地产项目及中介机构的监管力度进一步加大,“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更加深入人心!而在长沙的二手房交易市场,长期以来有这么一群“投资者”的身影,他们低价买入二手房源,再通过中介公司高价卖出,这些人被称为“提篮子的人”或者“篮子客”。

近日,冯先生向特攻记者反映,称自己因工作调动,想要将自己的房子卖出,却险些栽进了“篮子客”精心设计好的陷阱内。

本文图片均来自“政法频道”微信公众号

房东委托中介卖房

公证时发现情况异常

冯先生,上海市人,2008年9月份开始来长沙工作,并在天心区汀兰雅苑小区购买了一套面积为57平米的公寓房。由于工作的调动,冯先生决定将这套房子卖出去,而后联系了湖南新环境经纪有限公司黄兴广场店的中介人员刘某,并于今年3月份与刘某签订了一份限时委托代理销售协议,约定将房屋以75万元的价格进行委托出售,并缴纳了中介费用。一个月之后,中介人员刘某为冯先生找来了一个买家。

4月30日,冯先生与购房者吕某通过新环境公司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房屋成交总价为67.5万元,而后,冯先生被带往望城公证处长沙办事处进行公证,但拿到公证书后,冯先生很快发现了不对劲。这份由新环境起草的委托书要求冯先生全权委托一名叫何正伟的人办理房屋出售相关事宜,并且要求冯先生同意在房屋交易之前即可进场装修。

拒绝将过户权公证给陌生人

主动终止交易并举报

事情到了这一步,一个典型的“篮子房”套路开始呈现,我们来分析一下,首先,冯先生的房子价格被锁定在了67.5万元,其次,所有房屋买卖事宜被委托给了中介的所谓风控人员何正伟,第三,这套房子可以先行装修了,有了这三个条件,中介公司不管以多高的价格将房子卖出,冯先生都只能得到67.5万元,整个过程中,买家吕某、受托人何正伟都是中介锁定房源的手段,其真正目的是低价拿房,高价卖房,赚取巨额差价。

多亏冯先生比较敏锐,及时发现了其中的猫腻,且认为中介故意把一个房屋买卖搞得这么复杂,可能存在较大风险,于是便主动终止了房产交易。7月2日,特攻记者将掌握的情况反映给了长沙市住建行政执法局。对于这次中介人员的操作方式,市住建执法局执法人员给出了这样的分析和判断。

住建执法部门介入

买房者实为“篮子客”

市住建行政执法局指出,冯先生在此次交易中遭遇的所谓“买房者”实为 “篮子客”,他们的常见交易方式就是低价购入房屋,利用简单装修将房屋内部粉饰一番之后,再通过房产中介将房子高价出售,从而赚取差价。这也就不难解释,中介人员为何要将过户权进行公证,并要求提前入场装修。

知情人还透露,“篮子客”拿到房屋过户权的公证书之后,很快就会对房屋进行装修,尽量让房子看起来很豪华和高档,以此作为噱头进行销售。

“篮子房”群发大量房源

中介卖出将获佣金

为了核实这位知情人的说法,联合执法组的调查人员决定以某房产公司中介的身份进入了一个“篮子房”交易群。

调查人员发现,该群每天都会发布大量的房源信息。根据行业规则,在房屋交易中,中介人员将房子推销出去仅获得中介费,但令人诧异的是,发布在该群内的房源信息显示,房屋一经售出都会得到几千到上万元的奖励金,也就是所谓的佣金。

房东售出价格为150万

篮子客喊价209万

随后,根据群主小花发布的房源信息,调查人员以某房产公司中介的身份与其取得了联系。

调查人员通过查询网签系统后发现,湘江世纪城望江苑7栋202号房屋的实际产权拥有人为彭某某,通过沟通,房东彭某某表示自己的房子早在今年4月份就已售出,售出的价格为150万元,远远低于群主小花所发布的209万元。

篮子客”自称房东亲戚

要求买方直接与其交易

随后,调查人员向发布售房信息的群主“小花”表示,自己手中有一名客户想要购买湘江世纪城小区望江苑7栋202号房,经过短暂的沟通,调查人员与群主“小花”约定,第二天带“客户”到房间内进行商谈。

调查人员询问得知,群主“小花”姓周,得知有购房意向的人主动上门后,她随即向调查人员出示了该套二手房的产权证书以及过户权委托公证书,产权证书显示,房东正是彭某某。

周某告诉调查人员,由于自己已经将这套房屋的过户权等相关手续办理权限公证到自己名下,买家只需要直接与她进行交易即可,所有款项同样直接打入她的私人账户里。

对装修材料等含糊其辞

执法组锁定“篮子客”

周某一再强调,该房子装修价格不菲,质量相当有保障,但当调查人员问起装修材料等详细信息时,她却支支吾吾,并未做出正面回答。在佯装成客户的调查人员离开后,周某向另外一名调查人员透露,类似这样的房源,她的手上还有不少。

关键词: 长沙 卖房 篮子

责任编辑:sdnew003

相关新闻

版权与免责声明:

1 本网注明“来源:×××”(非商业周刊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本网不承担此类稿件侵权行为的连带责任。

2 在本网的新闻页面或BBS上进行跟帖或发表言论者,文责自负。

3 相关信息并未经过本网站证实,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4 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等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同本网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