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仲裁委员面向社会发布金融类十大典型案例

来源: 泗水网络电视台2018-03-17 14:25:05
  

昨日,济宁仲裁委面向社会发布金融类十大典型案例。未办理房产抵押登记抵押是否有效、过高的民间借贷违约金是否受法律保护……诸多在日常生活中遇到的案例,在“3·15”当天,给市民上了一堂生动形象的“金融维权课”。

“我们已连续5年在消费者权益日来临之际发布‘十大典型案例’,主题包括商品房买卖、装修、民间借贷等。”据济宁仲裁委常务副主任、秘书长陆亚东介绍,去年,济宁仲裁委员会受理金融案件570余件,占全年总受理案件的46%;标的额高达19个亿,占全年总标的额的60%。“通过金融典型案例的发布,希望市民以后从事民间借贷等类似金融活动的时候,能够从中吸取经验教训。一方面在制定合同的过程中将合同条款拟定的更规范、完整;另一方面,合同在签订过程中,最好能追加单位作为违约后的共同责任人,最大程度规避风险。”陆亚东说。

借款合同约定的仲裁协议是否适用于担保人?

【案情摘要】祝XX向孙XX借款100万元,双方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王XX作为担保人在借款合同上签字捺印。张XX自愿为该笔借款提供保证担保,并向孙XX出具了一张担保函,但担保函中没有约定仲裁协议。

【仲裁裁决】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仲裁庭裁决被申请人祝XX承担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的责任,裁决被申请人王XX应按借款合同的约定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驳回申请人孙XX对张XX的仲裁申请。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借款属于共同债务吗?

【案情摘要】陈XX及其妻子张XX共同向吴XX借款共计17万元,双方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1个月,利息按年利率24%按月支付。借款到期后夫妻二人均未依约偿还借款并支付利息,形成纠纷。案件开庭审理时,张XX则当庭辩称该笔借款用于购货,是陈XX的个人债务,与自己无关。

【仲裁裁决】张XX未能举证证明其主张。仲裁庭对其抗辩意见未予采纳,认定该笔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

保证人与抵押人并存时,债务的清偿顺序如何?

【案情摘要】刘XX向当地XX银行申请贷款40万元,并用自己名下的一处房产提供抵押担保。同时,其朋友张XX自愿为其借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后银行多次向刘XX催收未果,遂申请仲裁请求刘XX偿还,并请求张XX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仲裁裁决】本案中,由于当事人并未就两种担保责任承担顺序作出明确的约定,仲裁庭认为张XX应对超出抵押物拍卖、变卖所得价款或折价以外的部分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未办理房产抵押登记,抵押有效吗?

【案情摘要】胡XX向高XX借款20万元,双方签订了《个人借款合同》。合同除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外,还约定胡XX以其名下的房产向高XX提供抵押担保,但双方未办理抵押登记。

【仲裁裁决】申请人高XX与被申请人胡XX虽然在《个人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不动产抵押担保事项,但并未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对约定的房产依法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无效,申请人高XX的抵押权未有效设立。

约定的民间借贷违约金是否全部受法律保护?

【案情摘要】鲁XX向孙XX借款200万元,双方签订合同,约定借款期限3个月,利息按月息3%支付,如鲁XX不能按时支付利息,则从逾期之日起视为违约,对应付利息加收每天1万元的违约金。

【仲裁裁决】我国法律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后,仲裁协议对受让人有效吗?

【案情摘要】XX投资公司向当地银行借款300万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后银行与本案申请人XX有限公司签订了《债权转让合同》。后申请人XX有限公司与第一被申请人XX投资公司就偿还债务本息协商不成,形成纠纷。

【仲裁裁决】我国法律规定:“债权债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的,仲裁协议对受让人有效,但当事人另有约定、在受让债权债务时受让人明确反对或者不知有单独仲裁协议的除外。”故上述借款合同、保证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对申请人XX有限公司有效。

新贷还旧贷,保证人不知情还承担保证责任吗?

【案情摘要】石XX向XX银行借款100万元用于购买材料,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后B公司、C公司应石XX的请求对上述借款提供保证担保。后贷款逾期,B、C公司抗辩称其签订保证合同时并不知情,故不应承担保证责任。

【仲裁裁决】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主合同当事人双方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除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新贷与旧贷系同一保证人的,不适用前款的规定。”仲裁庭认为B、C公司不应承担保证责任。

债务人已偿还的款项是借款本金还是利息?

【案情摘要】潘XX多次向夏XX借款共计105万元。借款全部到期后,潘XX仅还了24万元,后未再还款。被申请人潘XX主张其还款24万元是偿还借款本金,申请人夏XX则辩称该款项是支付借款利息。

【仲裁裁决】仲裁庭认为,双方对潘XX欠夏XX借款本金、利息的事实及借款利率均无异议,其偿还的24万元应先用于抵充被申请人潘XX所欠利息19万元,余款5万元抵充借款本金。

伪造的债权转让协议有效吗?

【案情摘要】刘XX伪造了《债权转让协议》及《债权转让通知书》,请求被申请人王XX偿还欠款2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仲裁裁决】仲裁委员会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鉴定意见为“杨XX”签名不是其本人所写。因此,申请人刘XX以其受让了债权为由向被申请人王XX主张权利没有事实依据,仲裁庭依法驳回了申请人刘XX对被申请人王XX的仲裁申请。

保证人死亡,其继承人应否承担保证责任?

【案情摘要】A公司向XX银行申请借款400万元,双方签订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B公司、张XX共同为该笔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借款期限届满后,A公司未按约定还款,张XX于约定借款期限内死亡,XX银行于张XX死亡后,遂申请变更其第一顺位继承人张小X(张XX之子)、刘XX(张XX之母)为被申请人承担保证责任。张小X、刘XX向仲裁委提交放弃继承声明书,声明放弃继承张XX的遗产。

【仲裁裁决】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保证人张XX于借款债务尚未到期时死亡,保证债务尚未实际发生,其保证义务灭失。因此,申请人XX银行请求保证人张XX的法定继承人张小X、刘XX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仲裁庭不予支持。

责任编辑:sdnew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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