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居民请注意!错过集中缴费期 可进行医保补缴

来源: 济宁新闻网2018-01-09 15:31:01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全市统一筹资标准,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包括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两部分。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同时享受居民大病保险待遇,执行全省统一的居民大病保险政策。欠缴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或中断缴费期间不享受居民医疗保险待遇。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年缴费和漏缴补缴制度。每年的9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下一年的集中参保登记和缴费期;医疗待遇按自然年度计算。每年的1月1日至3月31日为当年居民医疗保险费补缴期,错过缴费期的居民,当年的3月底前可按照当年的个人缴费标准,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补缴当年居民医疗保险费。在补缴期缴纳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自参保缴费之日起满30日,按规定享受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和大病保险待遇。

居民医疗保险费可通过济宁人社APP或自助服务终端缴纳。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城镇“三无”人员、孤儿、重度残疾人、70周岁以上老人、扶贫对象,个人缴费部分由县级政府按规定予以全额补助。

什么是“双保衔接”?

今后,我市将建立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换和接续机制。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转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原个人缴纳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不予退还;在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待遇等待期内,可继续享受居民医疗保险待遇期内的医疗、生育待遇。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转为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期间未中断缴费的,按个人缴费标准缴纳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自缴费之日起享受居民医疗保险待遇;中断缴费的,须全额缴纳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含政府补助部分),自参保缴费之日起满30日享受居民医疗保险待遇。

个人账户资金用于支付一般诊疗费、普通门诊医疗费、住院个人负担的医疗费及协议管理药店购药的费用等。个人账户可以结转使用和继承,可以在家庭成员内统筹使用;不得提取现金、不得透支或挪作他用。

责任编辑:sdnew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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