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经编辑:毕陆名
在招聘过程中,有不少企业把办理“北京户口”作为争夺人才的“招牌”。司法实践中,也常常遇到用人单位因此而面对的困境:劳动者在取得户口后,在服务期满之前就要求离职。此时此刻,有用人单位就选择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一起来看看今天的案例。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官网披露的一则民事判决书显示,2019年6月16日,刘某某入职XXXX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工作岗位为建设与维护,双方签订了期限为2019年6月16日至2022年6月15日止的劳动合同书,税前月均工资在13000元左右。
入职不到两年,2021年4月16日,刘某某因个人原因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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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双方在签订劳动合同时还签订过一个有关户口事项的约定:
一、甲方为乙方解决北京市户口并办理集体户口落户手续;
二、鉴于甲方在户口办理服务中花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以及北京市落户资源的紧缺性,在甲方为乙方办理落户服务后,乙方自愿向甲方提供不少于五年的服务,服务期限自2019年6月16日至2024年6月15日;
三、乙方在服务期内辞职或因违纪、违法问题导致被甲方解除合同,应当向甲方支付落户服务赔偿,赔偿标准为100万元整;
协议还详细约定了其他事项。
公司为刘某某办理了北京户口。公司声称,刘某某的离职违反了双方的约定,2021年4月1日,因总部对落户服务协议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故公司通知刘某某换签落户协议,将违约金总额由100万元下调至30万元,赔偿方式调整为五年内服务每满一年赔偿金额递减约定总金额的20%等,故公司要求刘某某赔偿损失18万元,具体损失为北京市户口的稀缺性等。
对此,刘某某认可上述证据真实性,并且主张其已经于2021年4月6日将北京户籍迁回吉林、劳动合同期限仅三年而服务期五年不合理、因公司变更其岗位至市场部导致岗位与合同约定不符造成其离职,故不同意赔偿损失。
于是,公司申请仲裁,要求刘某某支付落户服务赔偿金18万元。仲裁委员会出具以仲裁请求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受案范围为由决定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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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公司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刘某某赔偿其经济损失18万元。海淀区人民法院认定,用人单位为其招用的劳动者办理了本市户口,双方据此约定了服务期,确因劳动者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当予以赔偿。
本案中,刘某某与公司签订协议约定公司为刘某某办理进京落户手续,刘某某承诺在公司服务满5年,上述约定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符合自愿公平原则。刘某某在知晓北京市户口落户指标为重要的稀缺资源,亦知晓其服务期未满的情况下,在户籍进京手续办理完成后,工作不满两年即提出辞职,该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给公司在人才引进及招录同岗位人员等方面带来一定损失。
故,根据刘某某未满约定工作年限的实际情况、公司损失情况,参照刘某某的月工资、离职原因等情况酌定刘某某向公司赔偿损失60000元。对于公司的过高的诉请,对此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依照规定,判决如下:
一、刘某某赔偿公司经济损失6万元;
二、驳回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延伸阅读
员工取得北京户口后就辞职,公司怒了要求赔偿40万,法院的判决说理很精彩
对于众多“北漂”来说,能在北京落户扎根可谓是梦寐以求的事,毕竟,一纸户口背后牵扯到的安家要素太多。因此,在北京的求职市场中,“落户”对于求职者来说一直都具有绝对吸引力。不过,近年来,诸如“员工拿完户口就走人”、“落户后离职被公司索赔”的事件不断发生,有人闹上法庭,也有人选择高额赔偿默默解决。而在不少裁判案例中,企业都以“北京户口具有社会稀缺性”为主张,要求员工赔偿损失。
据启信宝披露的中国裁判文书网一则民事判决书显示,2018年9月11日,北京国某公司(甲方)与司某某(乙方)、昌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丙方)签订《昌平区引进非北京生源毕业生服务协议》,约定:自乙方落户之日起,乙方至少为甲方服务5年。
期间,公司为司某某办理了北京户口。
2018年10月1日,公司(甲方)与司某某(乙方)签订《劳动合同书》,约定:甲、乙双方选择以下第(一)种形式确定本合同期限,(一)固定期限:自2018年10月1日起至2023年9月30日止;乙方根据甲方工作需要,在移动变电站部门,担任技术研发岗位(工种)工作;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解除劳动合同、违反服务期约定或违反保守商业秘密、违反甲方规章制度,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依约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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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0月8日,司某某签署《服务承诺书》,载明:
“本人自愿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使用其进京指标落户。本人承诺为公司服务不少于5年。若不足5年提出辞职,考虑占用公司资源、招聘和培养成本等因素,自愿按未满年度缴纳违约金。违约金标准为:每提前1年辞职向公司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0000元(壹拾万元整)。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最高支付人民币500000元(伍拾万元整)。”
2020年4月15日,司某某提交《辞职报告》,载明:
“尊敬的领导:您好!首先,感谢领导及同事在我工作这两年的时间以来对我的支持和帮助,在公司工作的这段经历是我人生宝贵财富。但是我在回顾所有工作以来,发现了自己的不足和诸多需要改进的地方,也发现和我的个人预期和人生目标不相符,为自己的期许不能使自己满意。如今由于我个人原因提出辞职,无法继续为公司提供服务,我将于5月15日离职,请公司做好相应安排。在此期间,我一定站好最后一班岗,完成相应工作并做好交接。后期若有工作上的问题,可随时联系我,我必将第一时间回复,给公司带来不便深感歉意。”
2020年5月27日,公司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司某某支付造成的经济损失40万元。
不过,2020年10月13日,仲裁裁决驳回公司的申请请求。
裁决后,公司不服,起诉至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司某某辩称:公司要求我另行支付经济损失40万元无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我的离职行为未给公司造成任何实际的损失。我虽于2018年10月8日签署了《服务承诺书》,承诺了服务期限,但是我在职期间,公司从未为我安排任何专项培训,也并未支付超出正常用工成本之外的其他任何成本,我在职期间也秉承着兢兢业业的态度为公司提供劳动,未给公司造成任何损失。且我在职期间的主要工作内容为采购询价、项目协调及物资跟进、党建工作,并未从事相关的核心技术研发工作,且我也从未掌握公司公司核心技术以及具有核心竞争力的商业秘密,我的离职并不会对公司造成相关不利影响和经济损失。因此公司要求我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与事实不符。综上,我认为,公司要求我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贵院依法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昌平区引进非北京生源毕业生服务协议》《服务承诺书》中司某某所作的承诺真实有效,且未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因此具有法律效力。进京指标属于社会稀缺资源,司某某占用公司户口指标解决北京户口后,其辞职行为确实会给公司在人才引进及招录同岗位人员方面带来损失。
司某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签署《昌平区引进非北京生源毕业生服务协议》《服务承诺书》后本应秉持诚实信用原则,积极履行约定及承诺内容,但司某某在落户北京后便径行离职,其行为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悖,会产生不良的社会引导作用。本院根据司某某未满约定工作年限的实际情况及公司损失情况,酌定司某某赔偿公司提前解约造成的损失250000元。
综上所述,判决如下:司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公司赔偿损失2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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